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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申报规定

上传时间:2014-01-07 作者:Author

 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申报规定

  一.产品价格申报范围:

  请查询由上海市物价局、上海市卫生局、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的“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”沪价费〔2010〕002号的附件2.“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”以及医疗服务项目“除外内容”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, 凡是列入“目录”及“除外内容”中的产品方可申报;反之,不予受理。

  本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由上海市物价局、上海市卫生局、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及时修订调整。

  二.价格申报受理单位:

  1、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,负责受理:编码以C01、C02、C03、C05开头的项目,即:手术器械类、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、各类介入器械、口腔材料等四大类产品的价格申报。

 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地址:上海市肇嘉浜路446弄2号楼701室; 电话:61248288*107 、118、812 直线61248252; 传真:61248288*105或103; 协会审核人员: 王文莺 杜艺文 张敏强

  2、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,负责受理:编码以C04、C06开头的项目,即医用材料及高分子生物材料、其他等二大类产品的价格申报(地址:上海淮海中路833弄4号,电话64670357)。

  三.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:

  请认真阅读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申报需提供的资料》和《信息变更需提供的资料》及有关表格后,再去准备有关的资料。

  企业在准备提交有关资料时应注意的事项:

  1. 申报人员应由企业受权,代表企业申报并处理申报中有关事宜。故企业应保证所申报的资料是真实可靠;

  2. 在填报“申报表”、“汇总表”时,要注意:产品名称、规格、型号等一律按有效的“注册证”的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来填写;

  3. 请提供同类产品的比价(国内外同类产品可在协会的价格管理网页上查找);

  4. 进口产品要提供近期的(半年之内)完整的报关单(订货合同与供货清单)、进口关税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,必要时要提供报关单、订货合同与供货清单、进口关税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原件;

  5. 申报前,请先查明该产品及规格型号是否已经刊登过,如没有刊登过,可以申报。如刊登过,务请不要重复申报;

  6. 凡多次申报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的“承诺书”,承诺不发生重复申报;

  四.关于委托申报:

  凡是委托申报的,无论是进口产品还是国内产品都只能委托一家企业作代理申报,否则不予受理。

  五.关于《注册证》到期或将要到期的申报:

  凡《注册证》到期或注册证到期前六个月内,视作注册证过期。企业不能申报物价和变更信息。

  六.受理与刊登公告:

  申报价格的企业在“应提供的资料”准备齐全后,请先与协会审核员预约受理时间。

  价格初审的一般周期为三十个工作日,审查过程中企业应协助解答资料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根据通知要求提供需增补的相关资料。

  协会价格初审结束后,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要求,上报整理完毕的价格初定资料。经上海市物价局审核后公告,并将产品的最高零售价刊登在《上海价格信息—药品专刊》上,一般周期为三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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